3·15专题 | 新《公司法》中的投资者知情权
新《公司法》中的投资者知情权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扎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宣传工作,证监会于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组织开展“2025年‘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活动”,围绕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的主题。知情权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它让中小投资者能够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治理结构、未来发展计划等方面的充分信息,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新《公司法》在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五十七条的第二、三、四款中,扩大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范围和权限。
如何行使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需要注意的是,原法条仅允许查阅,本次修订新增投资者复制的权利,拓展了投资者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知情权的范围
新《公司法》新增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内容,即可以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但投资者需要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要求,若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公司章程不得规定高于“3%以上持股比例”的要求。谈到如何行使知情权以及知情权的范围后,现在屏幕前的你可能会提出疑问: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这类专业性强的资料,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来进行有效查阅。面对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类专业性强的文件,投资者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关于投资者知情权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同样适用。全资意味着所有的财产权益归属于母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者利益。因此,将投资者知情权扩展至全资子公司,是股权穿透的应有之义,是基于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进一步保护。
新《公司法》在投资者知情权方面的修订,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推动了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为实现更加美好的生活奠定坚实基础。